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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
31 10:43:18

转发【财新观察】警惕警权侵犯新闻自由

分类:财新观察 阅读数:1145 评论数:14 推荐数:88
  【财新观察】警惕警权侵犯新闻自由    记者因刊登批评报道突遭网上追逃,刑事拘留之祸随时可能从天而降,显示主事者滥用警权、无视新闻自由到了何种程度        缘于报道一家上市公司涉嫌违法的内幕,《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遭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的网上“通缉”(准确说是“网上追逃”)。因舆论汹涌,因浙江省领导直接干预,遂昌县公安局已撤销“网上追逃”令,并来京致歉。但此举已经造成的损害不容忽视,其教训值得关注。      此一事件的核心,在于警权与新闻监督权的关系:记者因刊登批评报道突遭网上追逃,刑事拘留之祸随时可能从天而降,性质相当恶劣,显示主事者滥用警权、无视新闻自由到了何种程度。    批捕或拘留关系到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尤其批捕权是刑事司法中一项特别重大的司法权,只能由检察院或法院决定。纵使遂昌公安局对仇子明所谓涉嫌“损害商业信誉”侦查有据,也须由检方签发批捕决定书,遂昌县公安局再签发通缉令。而此案侦查远未结,批捕不可能,遂昌公安局遂以网上追逃方式代行刑事拘留,以达恐吓之效。    即使刑事拘留,遂昌县公安局之举也于法无据。《刑诉法》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仇子明的行为显然与以上七条任何一条无关,遂昌县公安局之滥权相当明显,    今年5月20日,警方立案后,未与报社及记者本人有任何联系,即于7月下旬对仇子明“网上追逃”。这在法治国家是不可想像的。人们有理由怀疑,在凯恩股份宣称“政府会帮我们操作很多事情”背后,是否存在不足为外人道的种种款曲。这不仅仅是对记者个人的“通缉”,也是对探寻真相的新闻界的“通缉”,更是对大众知情权的“通缉”。    记者履行职务行为不可能处于必须被刑事拘留的紧急状态。因此,即使记者因职务行为而导致刑事侦查,也不可擅用刑事拘留手段,此次遂昌公安部门的错误行为应当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进而言之,整个社会都应对警权侵犯新闻监督权保持高度警惕。    除程序外,此次事件中的法律实体问题也值得关注。遂昌县公安局企图刑拘记者,设立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按照《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事实要件。但是,这一要件构成的具体适用极易造成对辩方的不公平,因为排除“恶意”极难掌握严格标准。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本来主要针对商业竞争中的企业法人,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调整。遂昌警方将其用于新闻记者,有明显的“滥加罪名”之嫌。在中国保护新闻自由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新闻监督步履维艰之时,如此轻率而为本身就显示出对媒体的恶意。    新闻界的社会功能,是客观、中立地揭示事实真相,发表独立、正义、促进公序良俗的言论。这种权利与责任本身就需要法律的保护。当然,由于制度原因以及新闻从业者自身素养等多重复杂因素,时下中国新闻报道质量还需要改进。新闻自由并非不受法律约束,但在法治社会,这种干预必须信守公共利益原则、较少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精确限制原则。显然,此次遂昌警方的行径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过往多宗以公权力侵犯新闻记者报道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或被新闻机构与政府、司法机关及公司“私了”,或不了了之,施暴者很少受到应有的惩处。此次,遂昌警方“被纠正”。据说,事发当日,浙江省有关领导致电丽水和遂昌警方,表示强烈不满,称警方行为“有失严谨、乱弹琴”。我们希望,此次,官方不止于斥责,必须在查明情况后,“严格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个常识需要铭记:只有尊重表达自由,一个国家才可能开启民智,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    
  • 孟尝君: 2010-08-28 10:53:10
    haha,类似事件为何中国一再发生,大国乎,大国也。
  • 过无痕: 2010-08-11 11:25:18
    一个常识需要铭记:只有尊重表达自由,一个国家才可能开启民智,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 问题在于政府是否有开启民智、建立法治的意愿?
  • 财新网网友: 2010-08-04 11:27:55
    记者说得太多了,p民懂事理了 不好管呀
  • 财新网网友: 2010-08-03 15:49:05
    中国的媒体环境就是这样,只是这次“有关部门”稍微有点热昏了头而已,关键还是天气太热
  • 财新网网友: 2010-08-02 09:43:14
    记者写批评报道被警坟通缉是可悲的,而制止这种行为的方式是领导的一句话,这更可悲!这说明权还是大于法。
  • jiangzhiiii: 2010-08-02 00:12:39
    无冕之王在中国还未加冕
  • 若浮云: 2010-08-01 21:39:53
    不把权利管在牢笼里,他们就要咬人。
  • hjuruo: 2010-08-01 19:04:16
    或许今生无望看到民主了!!!
  • 财新网网友: 2010-08-01 17:57:39
    要想让凶恶的豺狼变成一条忠实的看门狗,只有将它锋利地尖牙拔掉,砍断它的利爪,并用皮带将它的脖子套上才行。对这些强力执法部门,我们要象痛打落水狗一样的对待他们,不管他们是对厅官的夫人、记者还是弱势的普通百姓滥用职权,我们要一视同仁地予以谴责、问责。
  • 平华: 2010-08-01 11:41:54
    记者,你的名字是弱者!!
  • 老刘老忙: 2010-08-01 05:50:38
    领导自己是不是也“不够严谨,乱弹琴”?
  • 财新网网友: 2010-07-31 23:52:48
    如果省领导不打电话呢?
    警方让步不是因为意识到做错了,而是有更大的领导干预了。
    发生滥权的体制仍在,闹剧绝不会是最后一次。
  • 财新网网友: 2010-07-31 17:39:29
    “一个国家才可能开启民智,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
    这,未必是上位者需要的啊
  • 财新网网友: 2010-07-31 14:10:48
    显示主事者滥用警权、无视新闻自由到了何种程度。我们有新闻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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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
现任财新传媒总编辑、《新世纪》周刊总编辑、《中国改革》杂志执行总编辑、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8年创办《财经》杂志,并担任主编11年。2001年担任香港凤凰卫视财经新闻节目总监。曾就职中华工商时报和工人日报。
2003年被《世界新闻评论》授予“年度国际编辑”的称号。2001年,被美国《商业周刊》选为当年的五十名“亚洲之星”之一。2006年,分别被英国《金融时报》和《华尔街日报》列入“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专栏作家”和“亚洲最值得关注的十位女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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