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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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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2月
02
17: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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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汉奸?
分类:未分类 阅读数:2350 评论数:1 推荐数:19
现在,有一些年轻人思想相当保守,大致停留在清末洋务派的水平上,即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他们只主张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反对学习西方的民主体制。把所有主张学习西方民主体制的人称为“汉奸”。他们甚至堕落到在美国麦卡锡时代的法律中为国内的一些做法找依据。
以下引文: 美国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第2条规定:“意图颠覆、破坏联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发行、编辑、出版、公布、出售、公开展示颠覆、破坏联邦政府的必要性、适宜性的书写品或印刷品”,都是被禁止的。这项法律制定发布后,几经修订,目前仍然有效。1948年7月,美国政府依据该法律,以违反本法为由,对尤金·丹尼思等11位美国共产党领导人提起诉讼,被起诉者中包括新闻记者,罪行就是“讲授、宣传用暴力推翻、摧毁美国政府”,罪证是《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著作。这 11位美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仅仅因为“谈论在以后出版某些思想”,就在“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美国身陷囹圄,锒铛入狱。《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5条明文规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包括为此而“印刷、出版、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均要处20年徒刑或2万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根据美国联邦法院历来在案例中的解释,言论自由的运用以不致妨碍美国宪法的规定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政府的存在为限。中国的汉奸们连洋爹的法规都没有读过就盲目磕头,以为在美国可以随便骂共产党就叫做言论自由。
我对以上引文有两点评论:
第一:你们不是反对学习西方的法律吗?在这个问题上为什么以西方的法律为准呢?好像是说,连美国都以言论治罪,中国以言论治罪有什么错?这样的逻辑不正是你们所反对的汉奸行径吗?
第二:我们主张学西方,是学它好的方面,而不是学它坏的方面。不管是美国还是中国,以言论治罪都是错的。美国犯过麦卡锡时代的错误,他们内部的民主派、知识界一直都在反省。如果美国今天依据这个法律又判了这种性质的罪,我们也一样要反对。记得80年代,我在匹兹堡的大街上经常能看到美国共产党一类的反对党发放他们的宣传资料,近几十年没怎么听说因为这个被判刑的。西方不仅有过以言论治罪的历史,还有过宗教审判滥杀女巫的历史呢。我们学西方当然不能学这些,而是要学他们比我们做得好的地方。
总而言之,我认为,学习西方民主进步的一面不能算汉奸,学习西方落后野蛮的一面倒有点像汉奸。
现在的社会环境,不必李女士所经历过的80年代。
年轻人都是在90年代物欲横流的环境中长大的,没有几个人认为真理比金钱重要。
网络在中国的主要用途是什么?娱乐,娱乐是什么?除了看电影,听音乐,就是骂人啊,发泄啊,等等。
他们不会真正去思考。很容易被误导。但被误导的思想形成后,为了坚持自己的思想,就去寻找支持自己的证据。放弃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极少数人找到真相。
大部分人,随波逐流而已。
总而言之:这片枯叶需要蓝色的海水来洗涤、浇灌,否则,腐朽是其必然之路。
法律是律师手里的面团吗?这些年律师看港片和美剧看多了吧,真以为狐假虎威可以永恒?
李庄案如此,何尝不是上层牺牲他,既如此,对一个如此之人,不必叹气
不看财经杂志的报道也能够知道,
结果是显然和必然的。
为此只有默哀。。。!
李先生:不是年轻人思想保守,而是年轻人的思想不得不保守!
全方位去学习西方法治社会的文明成果,太难开展啊!
先生您最近关注“李庄案”吗?作为青年律师的一员,用吾之所学,全套的西方诉讼法之程序公正理论为李庄律师呼吁、呐喊。可是结果是什么?
李庄在二审认罪啦!全国的律师无语啊!
清末洋务运动的口号: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现在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我为年轻知识分子的一员,深切体会到:识时务者为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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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万岁~
全方位去学习西方法治社会的文明成果,太难开展啊!
先生您最近关注“李庄案”吗?作为青年律师的一员,用吾之所学,全套的西方诉讼法之程序公正理论为李庄律师呼吁、呐喊。可是结果是什么?
李庄在二审认罪啦!全国的律师无语啊!
清末洋务运动的口号: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现在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我为年轻知识分子的一员,深切体会到:识时务者为俊杰!